問十二、高院將地院交保裁定撤銷後,地院重為羈押裁定,犯罪嫌疑人及保証金如何處理? 答: 1、檢察官對地方法院准予交保的裁定,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,經高院撤銷地院原裁定後,地方法院必須重新傳喚犯罪嫌疑人再為開庭,對於高院撤銷發回的意旨重新詳查,並聽取蒞庭檢察官的意見,如果法院認定犯罪嫌疑重大,而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的一般性羈押事由存在,一般為第二款的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」,則會裁定一般羈押或羈押禁見。 2 、法院為羈押的裁定後,將由地檢署的囚車(因為是檢察官聲請羈押)送往看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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